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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赵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,并督促义务方及时履行义务,保证了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得以兑现,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“一站式”解决,法庭的高效服务获得当事人的点赞。
2017年11月,李某以其妻子杨某名义与樊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,约定首付3万元,其余7万元于2018年1月1日前付清。李某将房屋装修后携家人搬入居住,但下欠房款一直未付。后李某去世,其妻杨某与亲属等人占有居住该房屋。双方对未付房款产生争议,樊某诉至法院。
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,该案事实清楚,权责明确,可以考虑调解。为快速高效解决纠纷,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被告杨某进一步了解情况。杨某对李某以其名义签订的协议表示认可,也明确表示想要这套房屋,但却声称房款不止支付了3万,只是因丈夫去世了,自己拿不出证据。法官进而告知杨某,举证不能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,如果说法缺乏依据,可以考虑一下跟原告和解,法庭也会帮忙跟原告沟通。杨某应允后,法官继而劝说樊某,杨某没有固定收入,丈夫去世了,一个人带着两个还在上学的孩子,又有残疾老人需要扶养,生活过得的确挺艰难,希望原告能够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,适当减少房款。
经过多次面对面、背对背的调解,双方就房款金额达成一致:被告于2023年8月前支付樊某购房款5万元。调解协议达成后,承办法官一直关注案件履行情况,多次与杨某通电话督促履行。在约定的期限前,杨某主动来到法庭,将5万元现金交由法庭人员转交樊某,至此本案履行完毕。
赵店法庭始终以“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”为契机,坚持“调立审执”一体化工作机制,形成“因案而异引导调、因人而异多样调、因型而异全力调”的调解举措,大大提升了案件调解率。对于能当庭履行的案件尽可能推动案件当庭履行,真正实现息诉止争、案结事了。(供稿:内乡县法院 聂传青 秦峻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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